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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拥有成熟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二元体系,其在第十次修订中加入了拥有竞争相关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拒绝开放数据接口行为如何适用必要设施原则、中介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禁止具有跨市场竞争显著影响力的超级平台滥用行为等回应数字时代市场竞争新特点的条款。我国《反垄断法》修订可以在借鉴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增设对“超级平台”进行专门规制的条款,规制不合理的拒绝开放数据接口行为,建立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制度以防止市场倾覆,最终在持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之间寻找到更好的平衡点,完善与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相匹配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关键词】反限制竞争法 滥用市场力量行为 拒绝开放数据 相对优势地位
【作者简介】袁嘉 四川大学 法学院 副教授 成都 610200